艺管智汇|董峰:艺术法学的生成机制及其教学评价的维度转向

时间:2026-03-14浏览:10设置

 作者简介

 董峰(1972—),男,上海戏剧学院艺术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艺术管理(中英文)》执行主编、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研究基地“中国剧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方向:艺术管理、艺术教育方向。



摘要

 中国艺术学人牵手政府部门法务、律师以及艺术从业人员以学会的形式推动艺术法学的创建与发展,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且广阔前景不言自明。以个人深度参与的艺术管理专业教学及教学管理经历,聚焦艺术院校艺术法课程教学评价这一基础课题,通过梳理艺术、法律和教育在艺术院校的互动情形,试图管窥艺术法学在中国大地上的生成机制。总体来说,虽然中国艺术法学的生成既经由艺术和法律复合领域的实践经验、实务技术催生,也受到艺术学与法学彼此渗透、相互结合的学科交叉驱动,但更为重要的是,它始终遵循“艺术法教学塑造艺术法学生成”的基本逻辑。面对未来,依然可以认为,艺术法如果要想作为学科且得以顺畅发展,就不能离开其课程、专业、人才培养之教育教学的稳步推进。


关键词

  艺术法;教学评价;知识;技术;专业;通识

引 言

今天,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艺术市场的蓬勃发展,一批敢于“吃螃蟹”的中国艺术学人牵手政府部门法务、律师以及艺术从业人员怀着共同的使命和责任,在艺术与法律之间第一次以学会的形式架起组织的桥梁,协作推动艺术学与法学的交叉研究与实践,这对于蓬勃发展又险象丛生的艺术界来说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且广阔前景不言自明。而形式上成立艺术法学组织虽然重要但并不困难,重要且困难的是如何在内涵上整体把握艺术法学的概念体系、学科边界和知识框架,及其生成与发展的轨迹与逻辑。这需要大家迎难而上,做深入、持久的学术梳理和理论探讨。依“所有学科皆以教育为缘起”这句话而言,如果要创构并建设艺术法学——艺术法如果要想作为学科且得以顺畅发展——就不能离开其课程、专业、人才培养之教育教学的稳步推进。由此,本文以个人深度参与的艺术管理专业教学及教学管理经历,通过梳理艺术、法律和教育在艺术院校的互动情形,试图管窥艺术法学在中国大地上的生成机制,从而为新生的中国艺术法学建设贡献一份心力。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讨论艺术法课程教学的范围主要是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因为在非独立设置艺术院校那里,更注重娱乐法、文化产业法,它们与艺术法虽有联系,但也存在很大区别。

一、艺术法的肇始及其教学评价的名与实

中国的艺术法及其教学皆稍晚于西方。20 世纪中期随着欧美主要国家社会财富的积累与艺术投资市场的快速兴起,艺术法(ArtLaw)应运而生。与此同时,不少西方大学陆续开展艺术法的教学与研究项目,在艺术领域大量法律实践及其经验积累的基础上,20 世纪六七十年代于法学院或艺术学院,一门完整且独立的艺术法学教育最终得以成型并逐步扩大规模。稍晚于西方主要国家,20 世纪80 年代初,中国大陆地区对艺术法的关注与研究骤然兴起。从开始鲜有学者关注到引入翻译外文著作再到立足国情进行本土艺术法的研究阶段,仅仅是十来年的时间。其个中缘由与欧美国家相似,都是随着市场经济走向繁荣社会财富逐年积累从而促进了艺术市场交易和投资的兴盛,同时各种关于艺术作品、艺术家、艺术机构的法律纠纷也接踵而至且大有逐年递增之势。在此背景下,无论法律工作者、艺术家还是教育工作者都不同程度地意识到艺术法的重要性并进行相关探索,与艺术问题相关的法律研究便顺势而出,且在艺术教育中的地位愈显突出。

严格说来,中国至今并没有像西欧、日韩那样体系化的艺术法。由于艺术法涉及领域之广泛,所涉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问题难以通过某一专门单行法来解决,尤其在当前国际艺术市场日趋繁荣以及艺术市场化、财产化日益加深的大环境下,西方主要国家往往制定具体门类的艺术法律,并形成保护、规范和促进艺术创作、传播、销售和利用的法律体系。如,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实行判例制度,其法律规定主要体现于具体的判例之中,并辅之以成文法规。美国的艺术立法也同样由判例法、成文法等法律渊源组成,它没有统一的艺术法法典。日本则专门制定《剧场法》。中国虽然陆续颁布了《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6)》,而《博物馆法》《文化产业促进法》酝酿多时有待进入人大立法程序,但涉及协调具体艺术门类事项的条款主要还是党和政府的规章制度而不是专门的法律,所以我们的艺术法教育教学的名称至今仍不统一,而且传播的范围也没有想象的那么大。

笔者认为,在大众的视野里,中国大陆地区艺术院校开展艺术法教育教学大概是2000 年前后的事情。最近看了一篇文章,说这件事最早是从1994 年开始的。即使这是真实发生的,但这一典型事实并不具有代表性,因为它没有产生相应的社会影响和效果,应该算作特例。而大部分艺术院校真正地开展艺术法教育教学是在这个时间点的10年后了。

2003 年春季,笔者在负责南京艺术学院公共事业管理(艺术管理)本科专业申报时,通过各种专家论证会知道了艺术法这门课程,当时却完全不知道“艺术法”这门课是什么样子,不知道该聘请什么样的老师以及怎样讲授这门课。在全国于南艺前后筹划创建“艺术管理”专业的艺术院校并不算少,但那时开设艺术法课程的不会超过5所,且有的学校命名“艺术法律法规”,有的学校称作“文化政策与艺术法”有的干脆照搬“知识产权法”或“版权法”的叫法,直呼“艺术法”的几乎没有。

现在看来,2003 年前后艺术院校开设艺术法这门课程,既有构建艺术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的考量,也有法律公共课教师转型进入专业教学的意图。当然,其授课教师除了本校公共课法律教师,也有临时聘请的外校法学院专业教师。在教学内容上,文化政策规章明显多于艺术法律条款。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这一时期,整个文化艺术及其市场虽已经进入蓬勃发展阶段,在艺术创造、艺术传播、艺术接受和艺术消费等一切与艺术相关的活动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艺术法的需求持续高涨,但文化艺术市场的传统惯性和管理经验依然发挥主导作用,而国家法治建设尚未深入文化艺术领域,既没有专门的艺术法律条款及律师,自然也缺乏专业的课程及教材。

庆幸的是,这一时期有多篇报刊文章专注艺术法教育教学。如谢楚余的《艺术法教育之我见》(《广东教育学院学报》1999年第4 期)、张亚萌的《艺术法教育待加强》(《中国艺术报》2006 8 4 日)、刘中华的《论我国艺术法教育体系的构建》(《歌海》2007年第4期)。而介绍国外艺术法进程以及研究本土艺术法建设的论文自然更是多起来了,相关的专题著作也零星问世,这些研究成果不管质量高低,在今天看来都可算作拓荒之作。

即使如此,依然可以认为,艺术院校那时艺术法课程的教学评价存在有名无实之状况。也就是说,如果那时还有今天所谓的教学评价,无非就是看课能不能开出来,老师的教学文件全不全,学生课堂上听不听、考试过不过而已。至于教学文件和教学秩序之外的教学内涵、质量和效果是无暇顾及的,其教学管理除了借用一般性的教学评价方法,既没有自主性,也缺少独立性。但在特殊情况下,这些作为权宜之计的教学评价方式也有其道理所在。至于围绕艺术家的职业养成与市场发展所需要的权益、版权、税收、合同、市场、观众、媒体等必不可少的实用知识和技能,虽然它们出于艺术专业的每个学生在艺术市场都要掌握的知识、都要形成的能力,但由于外部教学及就业环境所限,当时远未触及。

二、艺术法学蕴含在艺术法教学中及其评价学和用的并列

直到2008 年之后,遇到的两件事情改变了笔者和周围老师对艺术法教育教学的认识。一件是,从上海音乐学院艺术管理系那里了解到它们的艺术法课程是聘请律师来教学的,教学内容以艺术领域的法律实务案例为主,因为采取“现身说法”的教学方式,教学效果自然深受学生欢迎,而且毕业后特别受用。若干年后,这位老师入职入编进了上音艺管,再后来这位老师又离开上音艺管回归律师行业了。对照今天文科发展现状及其社会影响来说,这才是文科教师该有的样子——一个文科老师在高校内外不断变换身份或拥有不同身份,这才是杜绝文科无用论沉渣泛起的根本举措。可惜,今天愿意且能够像这位律师老师这样华丽转身的文科教师实在太少了,因为体制内外的转身既受到社会身份及身份后面福利待遇的阻碍,久而久之也受到单位人的能力与意愿的限制。

另一件是,在南京先锋书店淘到了《艺术法概要》的中译本。来自美国的作者以清晰、准确的语言,重点对艺术家的权利和义务、收藏者的权利和义务、艺术品的国际流转以及与博物馆管理有关的法律事务作了精辟论述,类似于一本为法律工作者、艺术家、艺术商、艺术品收藏者以及博物馆管理人员学之即用的工作指南。看完这本书才觉得在美国艺术市场层面,艺术管理其实就等于艺术法管理。当然在艺术市场之外,美国的艺术管理还包括非营利艺术管理和社区艺术管理。实际上,20 世纪末叶欧美艺术法研究获得长足进展。不少学者在实践的基础上做了大量的经验总结与学理提炼,专题性研究论文或著作陆续问世。其间出版的主要著作有:Franklin Feldman,Stephen E.Weil: Art Law: Rights and Liabilities of Creators and Collectors(《艺术法:创作者的权利与义务》,1986);Leonard D.DuBoff:Art Law in a Nutshell(《艺术法概要》1993);Ralph E.Lerner.:Art Law(《艺术法》,1998);Roy S.Kaufman:Art LawHandbook(《艺术法手册》, 2000); Leonard D. DuBoff: Art Law:Casesand Materials(《艺术法:案例与资料》,2004)。这些研究成果对于艺术法框架的形成提供了珍贵的借鉴与指导,也为当时的艺术家、收藏家、交易商、博物馆提供法律帮助,时至今日依然有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遇到这两件事的年份,恰是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时期,艺术市场在资本化、国际化浪潮中快速扩张,但也因泡沫化、规范化不足面临调整。由此,这一时期开设艺术法课程的艺术院校瞬间多起来了,同时,非艺术院校的法学类、公共事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等专业也纷纷开设艺术法课程,尽管它们更多称作娱乐法或产业法,但里面包含大量的艺术法内容。与之同步,高校教师及科研人员加快了艺术法教材或著作的出版进度。如,2008 年中央戏剧学院宋震出版《艺术法基础》(文化艺术出版社),2010年四川音乐学院徐慧出版《艺术法基础》(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年中央戏剧学院宋震出版《艺术法重述:框架与案例》(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 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周林出版《艺术法:立法与实务》(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 年中央戏剧学院宋震出版《艺术法概要》(中国戏剧出版社)。加上多篇讨论艺术法课程与教学的论文,无疑为艺术院校艺术法课程教学提供了教材或者参考书,使教学在知识体系和授课方法上有了基本遵循,特别对于缺乏专业师资的艺术院校更是如此。由学术成果的积累以及传播可以认为,艺术法学在中国法学界以及教育界已得到比较充分的酝酿,呼之欲出。“艺术法”的概念也得以明晰,它并非一部法律,而是法学领域的一个分支,涉及艺术创造、艺术传播、艺术接受和艺术消费等一切与艺术相关的活动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不仅包括美术领域,也涵盖音乐、表演等各个艺术门类。

但综观艺术院校艺术法课程的全国情形,可以看出其教学形制经过了不同阶段或存在若干类型:其一,除了绪论和结语部分,整个课程没有艺术,只有法律;其二,除了绪论和结语部分,整个课程没有法律,只有艺术;其三,整个课程既有艺术,又有法律,但只是艺术和法律的简单拼接;其四,整个课程既没有艺术,又没有法律,只有艺术法,艺术与法律已达成有机融合。从其师资来源看,不同的艺术院校做法各有侧重,但无外乎三种情况:其一,艺术院校法律公共课老师转为专职教师;其二,将综合大学法学院教师聘为兼职;其三,邀请行业律师以讲座或工作坊的形式临时教学。

然而,诚如法国艺术法专家、国际法协会文化遗产委员会主席Patric RJO’KEEFE所言:繁荣的艺术市场离不开艺术法,而中国无论书画还是演艺乃至影视领域的艺术市场,其繁荣之高地无不在上海和北京。因此京沪等地艺术院校开设的艺术法课程自然在内容上是艺术与法律的有机融合,在师资上是专业教师与行业律师的有序结合。对于学生而言,学好艺术法一毕业就能派上用场。因此,“实操技术训练”就是艺术法课程教学组织的主线,也是教学评价的维度,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主要系之于此。你现在学习的艺术法能够用到将来的工作中,就是毕业后随时面对合同、版权、权益保障等内容。可以说,如果你的艺术管理工作不牵涉法律内容,那肯定意味着你的工作专业性不够,或者说你那里的艺术市场还很不充分。

虽然大家都认为,繁荣的艺术市场离不开艺术法,但拥有成熟的艺术法并不必然意味着艺术市场的繁荣。换言之,艺术法及其教学也并不必然受艺术市场限制,只是不同艺术市场态势下艺术法的呈现方式及教学方式不同罢了。无疑,京沪之外的艺术市场规模不够大、程度不够深,艺术管理工作主要靠经验、靠政策,很少涉及法律。就学生端来看,京沪之外的全国大多数艺术管理专业学生普遍感觉学不学、学好还是不学好艺术法对将来的就业和职业影响不大。然而,艺术法这门课程的师资、教学内容以及教学方式却在京沪之外艺术院校几乎逐步同步发展,那就是艺术学和法学两个领域知识的结合度与完整性日趋成熟。虽然京沪之外艺术院校艺术法课程教学评价暂时还无法追求实用性维度,但通过法律知识培育学生思维的活跃度和逻辑性却是普遍选择。概而言之,“学科知识传授”是艺术法课程教学评价的又一重要维度。

恰是教学评价追求“学科知识传授”与“实操技术训练”,倒逼艺术法教学经过内涵建设和师资提升,有效解决了拼盘式、空心化、低效益的“水课”问题,提高了教学内容的高阶性、教学手段的创新性、课程考核的挑战度等。

三、艺术法学的出场及其教学评价专和通的融汇

2018 年春夏之交,笔者以人才引进的方式来到上海戏剧学院任教,很快发现这里的艺术法教学状况与之前的个人经历有很大的不同。在上戏,只要是艺管专业教师,不管什么学历背景,不管承担什么课程,都会不同程度地涉及实操性艺术法。我第一次接触艺术法是因为本科学生负责制作一场演出,走学校审批流程环节需要负责老师签字,而签字的文件就涉及劳务、版权等法律事项,所以必须了解艺术法;第二次是带学生剧组外出巡演,需要和商业演出公司以及商业剧院签订一摞合同或协议,所以更需要懂得艺术法;第三次是经过几轮教学,本人在撰写《演出管理实务》教材时完全明白了无论如何也不能少“版权、合同与艺术法”这一章,所以必须钻研艺术法。“非到园林怎知春色如许”,正是一次次的现场亲历,才终于清楚了艺术法及其教育教学的真谛。

与上海音乐学院一样,上戏艺术法课程也由律师兼任——一位有行业经验和留学背景且喜爱教学的年轻律师。这位教师不仅以案例组织教学,且经常带领学生到庭审现场和律所参观学习,结课时又留下教案(课件)作为学校评估用途,同时还定期参加艺术管理教研活动。高校教师和行业律师的彼此交流,促进了艺术法理论和实践在教学上的深度融合,起到了双向引智的功效。

其实在这一阶段,党和国家的文化政策发生了重大转变。改革开放45 年以来,经济、社会包括文化体制改革可以梳理为发展型改革与治理型改革两条主线,但两条主线并非同步平行推进。根据现代化建设阶段的改革任务、主要问题和矛盾的变化,目前文化体制改革已由发展型改革优先转向治理型改革优先。艺术市场领域同样如此。因此艺术法及其教学的重要性和价值得以最大程度地凸显。

这时艺术院校艺术法教学已呈现出多层次样态。一是在本科公共课《法律基础》(后调整成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渗透艺术法内容,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在本科专业基础课《艺术概论》或《艺术学导论》课中增加艺术法章节,赋予传统课程的时代感和现代性。三是在艺术管理、公共事业管理或文化产业管理等类专业设置一般性艺术法课程,或开设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和合同法等具体部门法课程。四是基于艺术法对于各艺术专业的现实意义,在全校范围开设艺术法选修课。五是在艺术学下培养艺术法方向研究生。

不仅如此,中国艺术法教育联盟也在2021年由12 家创始单位发起成立,目前已有武汉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美术学院、中央戏剧学院等20 家成员单位。其间主办了以“守正创新:新技术背景下的艺术与法律”为主题的艺术法国际研讨会和大学艺术法教育交流会。我们知道,在高等教育领域,规模、结构和质量、效益是统一的。当艺术法开课院系越来越多的时候,其教学类型也愈加多样,教学质量和效益自然迈上了一个大的台阶,学术研究和成果也丰富起来。同时,这无不意味着中国艺术法学已经出场了。需要指出的是,艺术法是适应各国的具体条件和哲学思想的发展而发展的,它构成了相关社会所特有的文化生活的一部分。在哲学、政治和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艺术法在不断地发展变化。

无疑,这一时期艺术法研究逐步进入内涵化与体系化发展阶段,其教学一改过去覆盖面较小、层级较低、缺乏系统的教学设置,在教学上更加注重学科融合、艺术门类细分以及社会实践。不少艺术院校基于艺术管理毕业生真实世界的个人需求、行业需求和社会需求,以理论应用与问题解决为主旨,形成了学科知识吸纳实践技术,实践技术蕴含学科知识的教学机制,极大地提升了艺术法教学的实效。自然,其教学评价的维度开始聚焦在新文科的专业性这一维度,采取“实践中的学科知识考试”与“理论中的专业技术考查”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以致力于通过理论应用和技术实操的结合,实现“应用问题解决”的人才培养目标。

同时,艺术院校艺术法教学评价的新文科的专业性维度如整个大学文科教育一样,也受到人文经济学和人工智能技术两大时代主题的加持影响,致使其教学及评价融合了新时代的通识化维度。

艺术市场是文化经济、艺术产业重要的版块,毫无疑问也是人文经济学的基础范畴。所谓人文经济学,简单地说就是人文赋能经济,经济反哺人文的社会发展态势。面对艺术市场的艺术法学自然要依循人文经济学的尺度,而人文经济学下的艺术法课程教学更应该成为艺术院校通识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2011 年,徐慧和舒智勇就撰文提出艺术法是艺术类大学生参与艺术活动应该掌握的基础知识。2018年,长三角地区10余所高校艺术管理院系倡议将艺术院校的艺术概论课改造成艺术管理通识课,且把艺术法当作这门课的主要内容。这一建议的理由是艺术概论教的陈旧与学的厌倦——天下没有百年不变的课程——整个艺术内部系统和外部环境发生巨变的时候,把艺术概论课作为“祖宗之法”只是个人利益。因为在市场环境下的艺术管理究其本质就是艺术法管理。当然,这样的建议除了为学生说话,还要得罪不少老师。八年后,英雄所见略同的是,中国艺术法研究先行者周林老师也主张艺术法应该纳入大学通识教育。由此,艺术法课程教学评价之新时代的通识化维度在理论和舆论上得以广泛提及。

与之同时,突飞猛进的人工智能技术不仅放大了艺术市场的交易时空及模式,也重塑了艺术法的行业结构,使一大部分艺术法实操性技术变得简便易行了,不需要专门学习了。因此,艺术法课程教学评价不仅其知识传授和技术训练维度难以为继,即使新文科的专业性也受到了新时代的通识化挑战。这也是文科无用论的一个小的注脚。我们大家讨论文科无用论时,往往拿“用”做文章,把“文科”二字当作铁板一块,认为天下文科是一家,其实不然。不管我们怎么去理解这个“用”——有用之用还是无用之用——总之,只关注“应用问题解决”的新文科对于人的全面发展而言恰是有局限的。而艺术法不然,在人工智能时代它将成为人的综合素养的一部分。

结 语

有艺术法并不必然意味着有艺术法学,但艺术法学注定专门研究艺术法,同时能够更好地促进艺术法建设。艺术法学可以是艺术学与法学彼此渗透、相互结合的基础理论类学科,也可以是经由艺术和法律复合领域的实践经验、实务技术催生的应用理论类学科。而就组织建制与学术形制而言,中国艺术法学的生成在学科交叉和实践驱动之外,更多、更深地受到艺术法教学的塑造。因此,可以说,推进艺术法教育教学是中国艺术法学改良及完善的基石所在,而艺术院校则是艺术法学的原生母体。艺术院校艺术法教学评价既要避免单一的学术化倾向,也要避免片面的技术化倾向,因此需要开启由“学科理论传授”与“实操技术训练”并列,走向“应用问题解决”与“综合素养提升”融合的转变。而这一开拓性的理念与举措无疑对审视新时代新文科视野下的专业建设及人才培养具有启发借鉴的意义。同时可以相信,开展艺术法及艺术法学建设不仅能为高校艺术管理与文化产业学科提供理论支撑,更能为中国法学现代化注入艺术的人文精神,同时整体促进艺术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注:文章中的参考文献及注释省略,详见纸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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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载于《内蒙古艺术学院学报》2025年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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